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及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期限


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及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期限 
1.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
  (1)申请人或代理人具有申请资格。权利人为法人、其他组织的,应使用法定名称,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;权利人为自然人的,应使用其身分证件上的姓名。共有的房地产,由共有人共同申请。如权利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登记时,代理人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,并提交权利人(申请人)的书面委托书。设定房地产它项权利登记,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;
  (2)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;
  (3)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产权来源清楚、合法,证件齐全,没有纠纷,且不属于被限制转移或被查封以及违章建筑的房屋;
  (4)属受理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。
  2.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期限总登记:申请人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申请。
  初始登记:新建的房屋,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;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,申请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。
  转移、变更、注销登记和它项权利登记,都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。
  房产权利人不按期申请权属登记,登记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,并可按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。